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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扬中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扬医保局〔2020〕19号),《扬中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扬医保局〔2020〕20号)要求,现就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医疗保险定点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1、医疗机构:在本市正常开展医疗服务3个月 (含3个月)以上、经营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符合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执业许可标准和硬件、人员配备,近一年内无任何行政或经济处罚记录,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符合医保管理规定等。
2、零售药店:在本市正式营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同一平面连续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不含辅助用房),配备2名以上(含2名)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和挂名)的药学技术人员 (其中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占比不少于70%,直接刷卡购药品种为《2019版国家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的非处方药。近一年内无任何行政或经济处罚记录,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符合医保管理规定等。
具体条件和程序详见:“扬中医保”微信公众号—>医保信息->通知公告->《扬中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扬中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请上传 邮 箱 1813341351@qq.com
咨 询 电 话 :0511-85102005
四、资料下载
“扬中医保”微信公众号->智慧医保->便民服务->资料下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定点资料。
特此公告!
扬中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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