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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农商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2020-03-09

  尊敬的贷款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我行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开展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之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包括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扶贫小额信贷等政策性贷款)。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可不转换。 二、转换规则 (一)定价基准。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如转换为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利率,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如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三)重定价方式。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三、转换渠道 为了便于您进行定价基准转换,我行提供线上线下受理渠道,您可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 (一)手机银行。在当前特殊时期,为确保您的身体健康,针对信用类、自有资产抵(质)押类贷款,在您与我行客户经理电话联系就利率定价基准转换条款内容达成一致以后,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签订转换协议,实现“非接触式”线上签约。手机银行办理路径为:下载注册农商行手机银行-登陆后点击我的贷款-点击利率基准转换-申请转换,根据手机银行提示完成操作,如对操作流程或电子协议内容有异议可与您的客户经理电话联系,或至贷款经办网点办理。 (二)贷款经办行。您可至贷款经办行办理定价基准转换事项。办理时,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一并前往。 四、转换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向我行申请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请您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便于联系沟通。建议您避开定价基准转换初期及尾期的高峰期,在转换期内分散办理。 (二)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请自主判断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还是固定利率。 (三)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行88329432或咨询营业网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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