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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电价
潘大军 2006-07-03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销售电价。具体标准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价0.83分;非居民生活用电、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提价2.8分;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提价1.8分;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提价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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