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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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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公告
  2019-01-03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根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扬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18〕22号)的部署安排,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已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将于2019年1-4月进行,届时将有普查人员上门进行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普查登记,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准备相关证照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及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采集相关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或拒报、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以上法律法规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情况,请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511—88326893。 扬中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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