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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检察办案敢作为监督有实力
张莉莉   2019-01-03

  日前,在镇江市政法委发布的“全市十佳精品案件”和镇江市检察院公布的“十大法律监督典型案件”中,扬中市检察院榜上有名。 2018年以来,扬中市检察院紧紧围绕主责主业忠实履职,坚持敢作为、善作为,在深入推进法治扬中建设、促进严格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严审细查,挖出2000万虚假诉讼窝案 “一千多万的拆迁款,打了一场官司就分毫不剩了,肯定有猫腻……”根据申诉人提供的线索,扬中市检察院迅速依托执行监督检察室展开调查,经查阅案卷材料、银行流水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最终查明了曹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指使孙某某伪造结账凭证、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自导自演”了一场虚假诉讼“大戏”。 该院在调查中还发现,曹某某在2014年通过诉讼调解结案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均系休假诉讼。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该院分别将案件提请镇江市检察院抗诉。同时以曹某某、孙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终,镇江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3份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曹某某、孙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3起案件,涉案金额共达2000余万元,系近年来扬中市检察院院办理的案值最大的虚假诉讼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镇江地区首例虚假诉讼犯罪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该院积极回应诉求,及时向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开展民行申诉个案答询,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帮助债权人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其中帮助非公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赖和认可。结合办案,该院还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监督建议书1份,向司法局提出整顿行业作风类检察建议1件,并受邀在该局开展“珍惜职业荣誉,远离虚假诉讼”法治教育活动。 2018年7月5日,扬中市检察院与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强化执行监督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司法协作实施意见》,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形成执行监督暨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巧用技侦,突破“零”口供贩卖毒品犯罪 “公诉人出示的交通线图轨迹图,与证人证言、技侦录音等证据并不矛盾,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庭审现场,随着法槌的落下,这起“零”口供的贩卖毒品案终于成为板上钉钉的铁案。 然而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却是一波三折。经查,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市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23.8克,总共非法得款8500元。张某某多年来“以贩养吸”,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正因有此“经验”,张某某反侦察意识较强。每次交易毒品都通过电话用暗语交流、经微信、支付宝或第三人转账,然后约定交货时间地点,张某某驾车经过时,摇下车窗将毒品递给买主,随即驶离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某深知贩卖毒品是重罪,自始至终拒不认罪,辩称自己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 为迅速突破案件,承办检察官适时介入,与侦查人员根据证人证言,对比分析技侦通话录音内容。在确定张某某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后,与道路监控系统记录的由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的行车轨迹进行比对分析。在没有监控显示的路段,前往实地路段辨别勘察,结合已有监控显示的行车时间、路线,最终确定符合逻辑的行车路线,并形成交通线路图在庭审现场作为证据当庭展示。 2018年8月1日,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处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某提出上诉,11月7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微析疑,从一案中追诉漏犯5人 “徐某某组装枪支的散件是从网上购得,卖家是否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徐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过程中,检察官不时陷入沉思。 卷宗显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气枪3支;祝某某非法持有气枪2支,非法买卖并介绍他人非法买卖气枪3支;闵某某非法持有气枪2支,非法买卖其中1支气枪。 检察官认真查阅卷宗,发现了疑点:徐某某购买枪支组装散件的卖家不详;祝某某、闵某某各自转卖一支气枪,买家不详,且作为证据的一支气枪已经被人为销毁。 检察官经认真审查,及时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积极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查明,被告人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枪支散件71件;被告人韦某非法持有气枪2支。7月12日,当韦某得知祝某某因非法买卖枪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遂指使被告人何某、李某、孙某三人将其持有的一只气枪锯断枪管予以销毁,导致该枪支无法鉴定。 检察官决定: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诉买卖枪支组装散件的被告人于某;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从祝某某、闵某某处购买枪支的韦某;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诉帮助销毁犯罪证据的被告人何某、李某、孙某。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被追诉的5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也是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首次在办案中运用认罪认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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