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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公告
  2018-08-29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扬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18〕22号)的部署安排,我市将于2018年9-11月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清查的对象:全市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二、单位清查的内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等;个体经营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户主姓名、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相关指标。 三、为全面完成单位清查任务,请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普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或拒报、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于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提供的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家庭隐私等信息,将依法给予保密。经济普查取得的各项资料,将严格限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单位清查期间,普查人员将佩戴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做到依法普查、文明普查。欢迎各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对普查人员进行监督,并对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扬中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511—88326893 扬中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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