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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今日10时二审宣判
佚名   2013-10-25

  

中新网10月25日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今日10时在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此前,薄熙来因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薄熙来,1949年7月3日出生,山西省定襄县人,曾任大连市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省长,商务部部长,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等职务。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

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

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3年4月10日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薄熙来涉嫌犯罪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庭外的新闻记者介绍情况,并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了庭审情况。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单独受贿和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9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上诉期限内,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10月8日上诉期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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