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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大代表:禁止3岁以下幼儿母亲长期外出
  2013-02-01

   “截至2012年5月31日,全省349.52万农村留守儿童中,0-14岁年龄段有286.1万人,农村儿童留守率(留守儿童占农村儿童总数百分率)为44.13%。”这次来参加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的省人大代表、省妇联主席肖百灵带来了这样一组数据。面对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肖百灵建议,出台《湖南省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护条例》),维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 建议明确规定父母须带子女进城 2012年3月至8月,省妇联联合湖南农业大学成立课题组,开展了覆盖全省“十县百村千户”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可行性调研。这次调研以0-17岁、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6个月以上的农村留守儿童为调查对象,通过调查分析,课题组认为农村留守儿童生活质量不高,可能产生心理问题,缺少监护人也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因此,肖百灵认为,《监护条例》中首先应该强化父母是农村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仅是指支付抚养和教育费用,还有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等。”肖百灵强调,父母外出打工,虽然将孩子委托给亲属看管,自己也定期交付抚养教育费用,但长期不回家探望和履行其他义务,也属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全面。肖百灵提出,《监护条例》应明确规定:“如果条件允许,父母必须将未成年子女带到自己的工作地居住和入学,让孩子在自己的身边成长;如果条件不允许,尽最大可能降低母亲‘出行率’;原则上禁止3岁以下幼儿的母亲长期(半年以上)外出。” 希望学校可接受委托照看孩子 那么,对于3岁以上的留守儿童,如果父母双方均外出打工,谁来照顾他们的生活?肖百灵表示,可以通过建立有偿代理监护制度,填补监护空位。她提出,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在外出务工之前可以找相互信任、适合的亲人或朋友,甚至学校老师作为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人,并签订相关的监护协议并约定相关费用。“如果由于父母不慎选择了不合适的委托监护人,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百灵还建议,在父母无法找到委托监护人的情况下,可由当地民政局或者妇联等机构签订监护委托协议。此外,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多给予学生在学习、生活上的帮助,多进行心理上的交流和辅导,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她建议,《监护条例》应规定:“父母长期外出无法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应该委托符合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代理监护,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负的责任”;“农村全日制寄宿学校可以接受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委托监护申请,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协议应负的责任。” [其他声音] 应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注 省人大代表、石门县新关镇正科级干部陈建教同样提出了有关加强对留守儿童关注的建议。他认为,由于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约束,学习上缺人辅导,造成了部分留守儿童性格孤僻,行为失范,丧失学习兴趣等,最终将对留守儿童健康成长造成影响。 农村幼儿园可实行离园签字制度 省人大代表、湖南省十三村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国武已持续关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多年。这一次,他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完善农村幼儿园管理的建议,提出应建立离园签字登记制度。“幼儿离校必须经过教师的同意,要在离园签字表上签字,这样有利于孩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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