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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租房屋按综合征收率缴税
地 宣   2007-01-15

  从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新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市房防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七税一费)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 长期以来,个人房屋出租面临着点多面广、税额小、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现状,且纳税人难以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并依法申报纳税。为规范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江苏省人民政府在总结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方面的有益经验后,出台了新的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个人出租房屋应纳七税一费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综合征收率为5%。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5%。对纳税人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提供虚假资料、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则由税务机关按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即应纳税额=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而在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方面,江苏省人民政府规定,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公安、房管、街道、居委会、村委会代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的税收。 据悉,我市地税部门从元月1日至2月13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专项检查,提醒各出租者在1月22日前主动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逾期不申报的,地税机关除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将对逾期不申报行为予以处罚。 (地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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